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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甘肃省武威市、张掖市、酒泉市等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6-06
施行日期
2005-06-0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13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甘肃省武威市、张掖市、酒泉市等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批复

(法函[2005]49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甘民三他字第28号《关于武威、张掖、酒泉中院请示指定管辖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指定甘肃省武威市、张掖市、酒泉市等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各自辖区内的下列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1、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

2、植物新品种权权利归属纠纷案件;

3、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4、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5、不服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假冒授权品种处罚的纠纷案件。

此复

二OO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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