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宁波市慈溪市、温州市瑞安市、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宁波市慈溪市、温州市瑞安市、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
([2007]民三他字第5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7]47号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指定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宁波市慈溪市、温州市瑞安市、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所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案件的受理仍应当依照人民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进行。
此复。
二○○七年四月十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