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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宁波市慈溪市、温州市瑞安市、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7-04-10
施行日期
2007-04-1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45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宁波市慈溪市、温州市瑞安市、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

([2007]民三他字第5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7]47号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指定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宁波市慈溪市、温州市瑞安市、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所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案件的受理仍应当依照人民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进行。

此复。

二○○七年四月十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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