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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04-15
施行日期
2003-04-1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40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浙江省宁波市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法[2003]37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请求指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的请示”(浙高法[2003]4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指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其所辖区内的下列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上;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此复。

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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