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昆山市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7-04-25
施行日期
2007-04-2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193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

(法函[2007]37号 2007年4月25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2007)13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指定昆山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所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案件的受理仍应当依照人民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进行。

此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