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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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
(2010年6月18日 法函〔2010〕44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申请指定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请示》(苏高法〔2010〕22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指定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本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同时批准该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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