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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0-04-13
施行日期
2010-04-13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26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

(2010年4月13日 法〔2010〕16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申请指定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请示》(桂高法〔2010〕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桂林市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同时批准该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桂林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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