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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6-02
施行日期
2006-06-02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57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2006年6月2日 法函[2006] 5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6]118号《关于授予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利案件管辖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指定广东省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各自辖区内下列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9.诉前申请停止侵犯专利权、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

10.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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