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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山东省烟台市、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0-07-14
施行日期
2010-07-1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24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山东省烟台市、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批复

(2010年7月14日 法函〔2010〕52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申请指定烟台市、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植物新品种案件的请示》(鲁高法〔2010〕11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指定山东省烟台市、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各自辖区内的下列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1.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案件;

2.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3.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

5.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案件;

6.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7.不服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假冒授权品种处罚的纠纷案件。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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