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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叶莉莉与委内瑞拉籍华人梁文锐离婚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5-06-24
施行日期
1985-06-2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87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叶莉莉与委内瑞拉籍华人梁文锐离婚问题的批复

(1985年6月24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5月3日(85)粤法民字第37号请示收悉。

委内瑞拉籍华人梁文锐和我国公民叶莉莉于1982年3月在广东省广州市登记结婚。叶在梁回委内瑞拉后,获准去委定居,但她在出境后却去了台湾,并且不与梁联系。梁在长期不能得知叶去向的情况下,认为已无夫妻感情可言,决意离婚。因双方是在中国登记结婚的,且叶又不去委内瑞拉,我驻委使馆及该国有关方面均无法办理其离婚问题,故梁于今年1月,经我驻委使馆公证办理了委托书,委托其岳父为代理人在我国办理与叶的离婚手续。同时,叶也从台湾给其父来信,坚决要求与梁离婚,并以台湾不承认大陆的婚姻法,本人又不能回大陆为由,委托其父代为办理与梁的离婚手续。

据此情况,我院经研究,同意你院关于本案可由当事人结婚登记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的意见。但首先要由当事人本人向法院起诉,受理后以判决结案为宜。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不宜委托同一诉讼代理人。关于叶从台湾寄来的委托书和离婚书面意见的确认问题,也同意你院意见,由叶开春辨认后再进行文字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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