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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5-09-18
施行日期
1995-09-1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168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

(1995年9月18日 法函[1995]121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23号《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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