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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国法函[2002]145号精神办理有关金融行政案件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5-29
施行日期
2002-05-2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25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国法函[2002]145号精神

办理有关金融行政案件的通知

(2002年5月29日 法函[200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国法函[2002]145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转去,请参照该复函的精神办理有关金融行政案件。

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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