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度在中国的侨民和非印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度在中国的侨民和非印度籍公民结婚是否被承认及夫妇一方遗弃他方是否即被认为离婚等问题的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5-10-06
施行日期
1955-10-0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76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度在中国的侨民和非印度籍公民结婚是否被承认及夫妇一方遗弃他方是否即被认为离婚等问题的函

(法行字第14546号 1955年10月6日)

外交部第一亚洲司:

你部发一亚字第55/01770号函收悉。

关于印度驻华大使馆提出的两个问题:

一、印度在中国的侨民与非印度籍公民结婚,哪种是被承认的

?

二、夫妇一方遗弃他方,是否即被认为离婚,被遗弃的一方与第三人生养子女是否合法?

我们意见:……关于夫妇一方遗弃他方,并与之断绝联系,依我国婚姻法不能认为当然已离婚,应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或经法院的判决,才算离婚(请参考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婚姻登记办法”第五条)。被遗弃的一方,在未依法办妥离婚手续之前与第三人生养子女,这种关系,不能认为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所生的子女受法律的保护,他们享受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婚姻法第十五条)。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