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8-12-08
施行日期
2008-12-0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809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法发〔2008〕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了重大修改。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已公布施行。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提高办理民事审判监督案件质量,特制定《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适用该文书样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文书首部的写法

1. 标题中的法院名称

应当与法院院印的文字一致,但基层人民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涉外案件的司法文书应在法院全称前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2.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因当事人申请而进行审查以及再审的案件,表述为“申请再审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被申请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

因检察机关抗诉而再审的,首先写明抗诉机关,随后列明“申诉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再列明“被申诉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

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

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参加再审诉讼的,仍按照其所承继的当事人的地位确定。以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若原审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本次再审追加当事人的,其地位直接写作“原告”、“被告”、“第三人”。

3.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有别名或者曾用名,且该别名或者曾用名与本案有关联的,应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标明。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其名称和住所地,并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依法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和住所地,并写明负责人及其姓名和职务。

4. 代理人

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并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还应当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如果委托代理人系律师,则只写明其姓名、单位和职业。

5. 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判决书应写明案由、提起再审的根据、本次再审的审判组织、开庭方式、当事人出庭情况等。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的,写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写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次再审中有诉讼中止、申请回避等情况的,应予写明。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参加本次再审诉讼的,应写明承继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理由和经过。本次再审中追加当事人的,应写明理由和经过。调解书和裁定书在此部分可适当简略。

二、关于文书事实部分的写法

再审判决书等文书中案件事实部分的写法,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本文书样式(试行)中的写法,仅供参考,不必拘泥,其结构和顺序,可以适当调整。总体要求是:第一,使人读后能够明了从最初发生诉讼直到本次再审的基本脉络。第二,使人读后能够了解当事人在本案以往诉讼中的基本诉辩主张,尤其是一审原告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准确地交代清楚,因为这一点涉及再审审理范围。而当事人在二审等程序中的诉辩主张可以视情况简写或者省略。第三,使人读后能够了解本案历次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并应完整、准确叙明本次再审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注意繁简得当,着重叙述与本次再审争议相关的事实,其他事实概括叙述,避免不必要的重复,避免遗漏有关事实。交代历次裁判认定的事实,不意味着完全照抄以往历次裁判文书,而应当灵活处理。例如,如果一审认定的事实准确、完整,二审及再审均予以确认的,则可以通过“×××人民法院二审确认了一审认定的事实”、“×××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本院再审予以确认”等方式,予以简化;如果二审、再审有另查明的事实,则可以在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基础上,再写明另查明的事实。如果再审查明的事实完全不同于原审查明的事实的,则应当分别写明。第四,使人读后能够了解历次裁判的基本理由。对此不必完全照抄历次裁判文书,而应适当归纳后简要写明,也可视情况予以省略。例如,二审裁判理由基本与一审相同并维持一审裁判时,也可以简单地写明“二审根据与一审同样的理由作出裁判”。第五,要写明历次裁判的时间、案号及裁判主文的准确内容,包括诉讼费用承担。写明历次裁判主文准确内容,不意味着完全照抄,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第六,写明当事人在本次再审中的诉辩主张。

裁定书的事实部分应当简单明了。调解书一般应简要写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当事人双方要求或同意略写的,也可以略写。

三、关于文书裁判理由部分的写法

判决书和裁定书应重点针对当事人在再审中的诉辩主张、争议焦点阐述裁判理由。裁判引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应当全面。再审维持原判的,一般只引程序法条文。再审以程序性裁定结案的,裁定书中只引程序法条文。再审改判的,应当同时引用程序法条文和实体法条文。在阐述裁判理由时,应当尽量与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起来。引用法条的顺序是先上位法后下位法,先法律、法规后司法解释。案件的处理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在援引法律之前,写明“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关于裁判文书主文的写法

裁判主文应当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作出明确具体的裁判,表述应当准确、周密,且应当明白无误、易于理解、便于执行,避免引起歧义。

五、关于诉讼费用负担部分的写法

再审维持原判的,不对原审确定的诉讼费用负担进行调整。再审维持原判但发生了再审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的,应当写明再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再审改判的,应当对原一、二审以及本次再审的诉讼费用负担一并作出判定。

六、几点技术性要求

1. 标点和符号

在诉讼地位与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之间用冒号,如“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昌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路28号。”另起一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抗诉案件,在写明抗诉机关名称后用句号。在“×××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院再审查明”等处,一律使用逗号。使用书名号援引法律法规时,应注意写全法律法规的正式名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而不能写成《合同法》。

2. 简称

文书首部表述当事人基本情况时,不用“(简称×××)”。某主体的名称在通篇文书中出现次数很少的,不使用简称。需要使用简称的,从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部分起,第一次出现时,在其全称之后用“(简称×××)”的形式设定简称,如“北京昌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昌盛公司)”。在原审裁判文书中已对某主体设定简称的,一般应当沿用。如果原审裁判文书设定简称不当的,应在表述原审事实时一并纠正。设定简称,应当尽量使用公司的商号等。在通篇文书中,使用简称应当一致,同一主体只能有一个简称,但法人等主体发生变更、承继等情况时,可以按照其不同阶段确定不同简称。本次再审作出的裁判主文及诉讼费用承担部分,应当表述当事人全称,不能使用简称。文书中出现的人民法院名称,不使用简称,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不能简称最高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能简称北京高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能简称北京一中院,但可以用“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来代称。

3. 数字

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款,应当与其正式文本中的序号表示保持一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4条”。裁判文书尾部落款日期用汉字小写数字,如“二00七年十月二十日”。裁判文书主文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表示金额等数字,用阿拉伯数字。5位和5位数以上的阿拉伯数字,数字应连续写,不加空格或加分节号,如58948元;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以万、亿作单位,如245000000可以写作2.45亿。

七、对本文书样式(试行)的参照

人民法院适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审查或者审理的案件类型比较多,涉及的文书样式十分复杂,且实践中也会不断遇到新的问题。这里列出的仅是常用的、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样式。实践中如遇未列出的情形,则应参考这些常用的样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加以适当的变通。

在适用本文书样式(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特此通知。

附: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

附件信息

1、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doc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