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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昌市商业银行象南支行与南昌市东湖华亭商场、蔡亮借款合同担保纠纷案请示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04-30
施行日期
2003-04-3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35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昌市商业银行象南支行与

南昌市东湖华亭商场、蔡亮借款合同担保纠纷案请示的复函

(2003年4月30日 [2003]民监他字第6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南昌市东湖华亭商场与南昌市商业银行象南支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用途是购买酒与饮料,并非以贷还贷。华亭商场与华亭公司均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华亭公司偿还与象南支行的旧贷后,象南支行又向华亭公司发放新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宜将华亭商场与华亭公司之间资金流转行为推定为以贷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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