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京市服务事业公司诉吕萍、吕静林房产纠纷案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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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京市服务事业公司吕萍、吕静林房产纠纷案的复函
((88)民他字第41号 1988年12月17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南京市服务事业公司诉吕萍、吕静林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请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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