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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华北铝业有限公司诉庄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的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6-02-02
施行日期
1996-02-02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63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华北铝业有限公司诉庄河市

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的函

(1996年2月2日 法函〔1996〕19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大连庄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向我院反映,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北铝业有限公司诉庄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强行管辖,并作出(1995)保市经二初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该案现已上诉至你院。经审查其提供的材料,我们研究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称是“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明确约定交货地点为庄河市工地,加工承揽的内容并不明确,合同性质问题应经实体审理予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之规定,该案应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现将有关材料转去,请你们认真审查。如果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属实,请你院依法予以纠正。

附

申诉材料一份(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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