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海海事法院正式对外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海海事法院正式对外受理案件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07-19
施行日期
1999-07-0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547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海海事法院正式

对外受理案件问题的通知

(法〔1999〕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海事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北海海事法院的批复》精神,现就北海海事法院正式对外受理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与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以英罗湾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东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乌泥岛、涠洲岛、斜阳岛,属北海海事法院管辖,不服北海海事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北海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办理。

三、北海海事法院人、财、物的管理工作,按照中编办发〔1999〕5号《关于理顺大连等6个海事法院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北海海事法院于1999年7月1日开始正式对外办公,受理案件。

1999年7月1日以后,广州海事法院不再受理上述管辖范围内的海事、海案商件。在此之前已受理的案件不再移送,其上诉案件仍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1999年7月19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