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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8-09-02
施行日期
1998-09-0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65 字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

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

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法释〔1998〕24号

(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1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8年9月9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52号《关于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复。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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