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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备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4-13
施行日期
2011-04-13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86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备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执明传【2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执行局:

为确保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顺利有序开展,最高人民法院于3月7日下发《关于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中加强备案工作的紧急通知》(法明传(2011)155号),要求各省(市、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对拟授予的年度“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现将备案内容、程序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地需将活动开展、检查、验收情况书面报告以及《拟授予“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备案表》报送备案,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对备案材料作形式审查,及时反馈审核答复意见。

各地务必坚持从严求实原则,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考核验收不得降低标准,第一年授予“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本省(市、区)参加创建活动法院的50%。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监督指导,初步定于今年第三季度对被授予“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称号的法院进行抽查。

(以下略)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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