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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秦勤与邓西民离婚问题的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5-12-30
施行日期
1985-12-3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95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秦勤与邓西民离婚问题的函

(1985年12月30日 [85]民他字第38号)

刘秦勤、邓西民:

来信收到。你们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一事,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你们双方如果对离婚及财产分割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对以上问题存有争议,则需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你们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美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美使领馆直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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