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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誉权小说的出版单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2-08-14
施行日期
1992-08-1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91 字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誉权小说的出版单位

在作者已被判刑后还应否承担

民事责任的复函

1992年8月14日 〔1992〕民他字第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民请字第10号《关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誉权小说的出版单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出版单位刊登侮辱、诽谤他人的小说,原告多次向出版单位反映,要求其澄清事实、清除影响,出版单位未予置理。在作者为此被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后,出版单位仍不采取措施,为原告消除影响,致使该小说继续流传于社会,扩大了不良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出版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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