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改判案件几个问题的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改判案件几个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7-12-23
施行日期
1987-12-23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50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改判案件几个问题的通知

(1987年12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最近,我院发现有些再审、改判案件,由于判决书写得不够清楚,又没有做好当事人和有关方面的工作,引起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到处申诉,影响不好。为此,特请注意:

一、在改判判决书中,应当写明案件事实和改判的理由,使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能够了解法院改判的事实、法律根据。

二、案件改判后,要认真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进行法制教育。对不构成犯罪但确有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错误的,要严肃指出其错误的性质和危害,以防止其改判后翘尾巴。

三、在案件改判前后,要加强同有关单位联系,请他们协助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对宣告无罪但有一般违法行为或严重错误,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可建议有关常委和行政部门研究处理。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