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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判决不服可否提起上诉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8-03-21
施行日期
1958-03-2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538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判决不服可否提起上诉问题的复函

(1958年3月21日)

陕西省、浙江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我院先后接陕西省、浙江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请示关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判决不服可否提起上诉问题。查这一问题,司法部在1957年1月23日对湖南省司法厅已有批复(见附件)。我们认为司法部的批复是对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判决不服,可以被害人的资格提起上诉。另外,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文所提判决书正本应向被害人送达的意见。我们同意。

附:

司法部关于执行法律程序审判制度几个问题的批复

(1957年1月23日)

湖南省司法厅:

你厅1956年10月4日〔56〕司审管字第120号文收悉。你厅所询问的关于执行法律程序审判制度的几个问题。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答复如下: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判决后,检察院没有意见,不提抗议,被害人不服是否可以上诉,是否算上诉案件问题,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保障当事人上诉权利的基本精神,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上诉一节内有关上诉权问题的意见,我们认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判决后虽然检察院没提抗议,被害人不服仍是可以依法提起上诉的,应按照上诉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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