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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兄弟姊妹互相继承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3-04-08
施行日期
1953-04-0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87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兄弟姊妹互相继承问题的复函

(法行字第1934号 1953年4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

1952年11月8日华法民书字第3656号来函收悉。关于兄弟姊妹间继承问题,除夫妻间及父母子女间有互相继承的权利,已在婚姻法上有明文规定外,其他亲属间的继承问题,中央机关尚在研究中。来函提出兄弟姊妹互相继承的问题,系因河北省人民法院有具体事件等待解决。本院认为:在被继承人无配偶,又无直系血亲继承时,兄弟姊妹可以继承;但如兄弟姊妹对于被继承人生前关系恶劣,已无兄弟姊妹之关系可言者,应不承认其有继承权。至于各继承人继承数额的多寡,不一定要平均,可按具体情况酌定。这是本院对于目前处理具体事件的意见。仅可作为法院内部处理问题时的参考。

附: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法院定县专区分院所询兄弟姊妹间互相是否有继承权利问题的意见请审查指示的请示

(华法民书字第3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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