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时效性待核实
公布日期
2021-11-18
施行日期
2021-12-0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63 字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法释〔2021〕17号

(202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检验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