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辉企业有限公司诉宝盟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宁德市围垦开发总公司返还股权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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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辉企业有限公司诉宝盟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宁德市围垦开发总公司返还股权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2008〕民四他字第23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8]闽民他字第2号《关于信辉企业有限公司诉宝盟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宁德市围垦开发总公司返还股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及其股权份额的相关案件,基于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权与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的不同,人民法院只应对导致当事人股东地位和股权份额产生、变更等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效力等问题进行判断。
本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人民法院的处理过程不可避免地要涉及涉案股权是否应当返还,实际上不可避免地要由人民法院确认股权归属;不当得利之诉的结果,法院亦无法回避股权以返还不当利益的形式变更的实际问题。因此,基于我院相关解释、会议纪要的精神,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案。
此复
200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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