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被转卖是否保护善意取得人利益问题的复函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
被转卖是否保护善意取得人利益问题的复函
(1999年11月17日 [1999]执他字第21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执行人转卖法院查封财产第三人善意取得是否应予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被转卖的,对买受人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鉴于所请示的案件中,有关法院在执行本案时,对液化气铁路罐车的查封手续不够完备,因此在处理时对申请执行人和买受人的利益均应给予照顾,具体可对罐车或其变价款在申请执行人和买受人之间进行公平合理分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