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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如何出具判决书法律效力证明问题的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7-11-18
施行日期
1987-11-1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05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如何出具判决书法律效力证明问题的函

(1987年11月18日(87)民他字第65号)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院收到外交部领事司转来奥地利驻华大使馆的照会,询问你院关于耿敏华与华锡圻离婚案的(83)中民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是否已经生效,并请求出具证明。我们经研究认为,你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证明。如果本案已上诉,第二审法院正在审理,证明内容可为:“耿敏华诉华锡圻离婚案现正在上诉审审理期间,本院(83)中民字第468民事判决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第二审审理终结,证明内容则为:“耿敏华诉华锡圻离婚案的判决,应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为准”;如果本案第一审终结后,当事人没有上诉,证明内容可为“本院关于耿敏华诉华锡圻离婚案的(83)中民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 年

月 日生效”。请你院查明情况,及时出具证明,并加盖院印,由外交部领事司转给奥地利驻华大使馆。

以上意见供你们答复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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