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事业单位的工作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能否任命或提请任命法官职务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1-17
施行日期
2002-01-1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06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能否任命或提请任命法官职务的批复

(2002年1月17日 法[2002]4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业大、法学研究所等事业编制的干部,通过了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且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可否任命或提请任命法官职务”的请示收悉。经我院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属于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作人员不能任命或提请任命法官职务。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