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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央一级“三反”法庭职权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2-05-24
施行日期
1952-05-2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31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央一级“三反”法庭职权的通知

(文法一字第396号 1952年5月24日)

政务院、外交部、人事部、华侨事务委员会、情报总署、民航局等六单位人民法庭,财委与财委所属各单位人民法庭:

根据政务院4月3日政政字34号通知“关于免除贪污数目超过一千万元未满一亿元(旧币--编者注)之贪污分子的刑事处分者,政委、财委、文委等临时分庭所属各单位应经最高人民法院临时分庭批准,其余各单位应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本院为使处理贪污分子的工作更能及时,特规定:政务院机关、外交部、人事部、华侨事务委员会、情报总署、民航局等6单位及财委系统各单位,凡免除贪污数目一千万元以上未满一亿元之贪污分子的刑事处分,授权各该机关首长批准。财委临时分庭未成立前,凡应经财委临时分庭批准的案件,除上述贪污数目一千万元以上未满一亿元者外,均直接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附一: 政务院关于中央一级各机关“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通知(略)

附二: 政务院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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