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宁俊华申请接受苏侨比斯阔遗赠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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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宁俊华申请接受苏侨比斯阔遗赠案的批复
(1989年6月12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民复字第13号函关于中国公民宁俊华申请接受苏侨比斯阔·维克托尔·帕夫洛维赤遗赠案件的请示,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404次会议讨论认为,可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比斯阔的遗产代管部门,比斯阔将自己的个人财产遗赠给宁俊华、李成海,符合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对宁、李二人领受遗赠财产的请求应予允许。如经告知,遗产代管部门仍阻碍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宁俊华、李成海则可以遗产代管部门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适用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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