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上诉莱阳电业公司借款担保纠纷请示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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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上诉莱阳电业公司借款担保纠纷请示案的答复
(2003年4月1日 [2003]民二他字第2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上诉莱阳电业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在《大众日报》刊登的债权转让第四号公告具有债权催收内容,应当适用本院法函[2002]3号的规定。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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