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医大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医大附属西京医院、樊代明和杨林海名誉权纠纷一案的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5-07-19
施行日期
1995-07-1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23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医大附属西京医院、

樊代明和杨林海名誉权纠纷一案的函

(1995年7月19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附属西京医院、樊代明与杨林海名誉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西京医院和樊代明的行为是正常的医务活动,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事实上也不存在侵害杨林海名誉权的问题。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西京医院和樊代明的行为不构成对杨林海名誉权的侵害。

以上意见,供参考。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