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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2-12-11
施行日期
2012-12-1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521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已于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8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

法释〔2012〕16号

(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12年12月18日起施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的请示》(〔2012〕黔高研请字第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裁定终结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就其未获清偿的部分向投资人主张权利。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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