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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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6〕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专利代理人能否继续代理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法〔2015〕243号)规定,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的专利代理人,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专利行政诉讼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各级人民法院应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以及委托事项是否合法有效。
为推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和自律,现就诉讼代理人名单确认方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即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自行审查考核代理人资格,并对外公布,同时定期更新代理人名单,不再采取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核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集中推荐代理人名单并予以公布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17号)所涉关于民事诉讼专利代理人的相关内容不再适用。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就专利代理人的执业行为规定了与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沟通的机制,明确了规范专利代理人诉讼行为的具体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专利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具体情况,对其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本通知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新情况,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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