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反运动中被判处徒刑、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反运动中被判处徒刑、劳役或机关管制的贪污分子其刑期起算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3-11-28
施行日期
1953-11-2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43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反运动中被判处徒刑、劳役或机关管制的贪污分子其刑期起算问题的通知

(法行字第9429号 1953年11月28日)

关于三反运动中被判处刑事处分的贪污分子,其刑期如何起算的问题,各方面执行颇不一致,有的从逮捕日期起算刑期,有的从判决日起算刑期。最近各机关与下级法院对这问题提请本院解答的颇多。经与中央有关机关研究,决定:三反运动中被判处徒刑、劳役或机关管制的贪污分子,其刑期应从判决确定后交付执行之日起算。判决确定前在机关反省或限制行动自由的期间,除判决书已注明折抵外,均不予折抵;但在判决前如已经公安、司法部门羁押,或经宣布逮捕法办,虽未送公安、司法部门羁押,而事实上与羁押在公安、司法部门之看守情形相同者,其羁押或与羁押情形相同的限制行动自由的期间,应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