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没有失误列入失信名单的救济措施”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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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
没有失误列入失信名单的救济措施”问题的答复
(2015年0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了该制度适用的救济程序: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一般来讲,人民法院是经法定程序审查后作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的,通常不会发生将被执行人错误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形。但是,一旦发生将被执行人错误纳入的情形时,被执行人可以按照《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寻求救济以维护其合法权利。
您提出的因失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也包含在上述错误情形之中,被执行人可以按照该规定向执行法院申请并说明理由,此类法律文书没有格式限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决定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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