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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1-30
施行日期
2024-03-0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篇幅
全文约 326 字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法释〔2024〕3号

(2024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2次会议、2024年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二)》),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修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的罪名由“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修改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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