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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8-03-14
施行日期
1988-03-1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篇幅
全文约 238 字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

(1988年3月14日)

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的日益增多,这对于促进海峡两岸的“三通”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为此,对去台人员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大陆犯有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对犯罪追诉时效的规定的精神,决定对其当时所犯罪行不再追诉。

来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应遵守国家的法律,其探亲、旅游、贸易、投资等正当活动,均受法律保护。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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