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8-03-26
施行日期
1998-03-2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70 字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法发[19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1998年3月26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