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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关于土改地区的人民司法机关必须大力参加人民法庭工作的指示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1-10-24
施行日期
1951-10-2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557 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关于土改地区的人民司法机关必须大力参加人民法庭工作的指示

(法督字第20号 1951年10月24日)

今冬明春全国有9000万人口的地区进行伟大的土地改革运动,这些地区的各级人民司法机关必须以最大的努力直接参加并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反对封建土地制度的革命斗争,保证土地改革任务的胜利完成!为此,一切准备土改与实行土改地区的人民司法机关,应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做好人民法院的工作为自己的中心任务,首先必须协助人民法庭作好干部的准备与训练的工作,抽调可能抽调的干部到人民法庭去作为骨干力量;必须在土改运动中,自始至终地大力配合与协助人民法庭的工作,省级以上的人民司法机关更应努力掌握全区人民法庭工作情况,及时地总结介绍其经验教训,以指导人民法庭工作正确而全面地结合并推进土改运动。与此同样重要的,各级人民司法机关,必须从人民法庭工作中,深刻体会人民司法直接地、明白地为政治服务的特性,认真学习人民法庭的最密切、最广泛地联系群众、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发动群众的工作路线的创造性经验,以此作为必要的条件,来进行人民司法建设。因之,一切准备土改与实行土改地区的人民司法机关能否主动积极地参加人民法庭的工作,应该成为考察他们政治责任心强弱与工作成绩大小的重要标志。

这一指示,望即传达并切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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