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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破坏粮食收购案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4-01-04
施行日期
1954-01-0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178 字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破坏粮食收购案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54年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关于中南分院12月14日请示破坏粮食收购案件是否按特刑案件处理问题,本院部认为:凡以反革命为目的而破坏国家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案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镇压反革命条例办理,不得上诉。其余的有关破坏粮食法令的案件,则仍应准其上诉。

并希转知各所属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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