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关于执行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关于执行立案标准的请示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0-02-16
施行日期
1990-02-1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篇幅
全文约 289 字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关于执行立案标准的请示答复

(1990年2月1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

你处二月六日《关于执行立案标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立案标准中经济损失数额的掌握问题,应按照我院(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文件规定数额5万元执行。

二、玩忽职守与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足5万元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亦应立案侦查。

三、你院对上述两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原执行“3万元”的立案标准,如案件已作了处理的,不再改变;如案件立案后未侦查终结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此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