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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5-03-30
施行日期
1995-03-3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篇幅
全文约 675 字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检察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

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高检发[19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5年3月3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

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

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

为贯彻中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在同国内的单位和个人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加强检察队伍廉政建设,保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工作方针的落实,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检察人员一律不准接受发案单位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亲友的宴请,不准参加上述单位和人员提供的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活动。

二、不准在发案单位就餐,不得不在发案单位就餐的,应吃工作餐,并按标准交纳餐费。

三、不准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让企业或其它单位、个人支付请客送礼或其他娱乐性活动的费用。

四、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把贯彻中央两项规定作为廉洁自律的重点,认真对照检查。要一级抓一级,严格检查,严格考核,抓出成效。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必须坚决纠正,并视情节和影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各级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检察监督,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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