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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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国务院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检发控字[199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商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年度预算,落实赔偿经费。对已决定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给予赔偿的,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从预算经费中先行支付。如经费不足,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
各地在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中遇到的问题,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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