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宣告部分指导性案例失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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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宣告部分指导性案例失效的通知
高检发办字〔202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高检发办字〔2019〕42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经2024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宣告检例第3号、检例第34号指导性案例失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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