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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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201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经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监督申请,无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均应依法受理。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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