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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协助查询、冻结、解冻扣划单位存款通知书文书》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4-05-20
施行日期
1994-05-2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篇幅
全文约 374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

《协助查询、冻结、解冻扣划单位存款通知书文书》的通知

(高检发贪检字[1994]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我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签发的银发[1993]356号《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下发实行后,一些检察机关对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使用的文书规格提出意见。为便于检察工作的开展、法律文书的规范化,经我院研究并商得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决定对该文书进行修改,具体要求如下:

1、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通知书中的内容仍以银发[1993]356号文规定的内容为准,不得随意改变。

2、通知书的尺寸规格以1993年实行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法律文书中“查询个人储蓄存款通知书”的尺寸规格为准。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4年5月20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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