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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能否调阅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卷宗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5-04-27
施行日期
1985-04-2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篇幅
全文约 236 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能否调阅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卷宗问题的批复

(1985年4月27日 高检研发字[1985]14号)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85)云检发字第8号文“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能否调阅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卷宗的请示”收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三款“……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规定,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办案需要,有权调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卷宗。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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