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关于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的通知
高检发办字〔202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妇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的职能优势,加大司法过程中对困难妇女的救助帮扶力度,更好维护妇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等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妇联决定联合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妇女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力量。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先后制定实施三个周期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为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推动中国妇女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新成就。不容忽视的是,一些妇女及其家庭因案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仍然存在,成为妇女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重要原因。对此,各地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协作对困难妇女开展救助帮扶,取得明显成效,但与新时代妇女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相比,总体上还有较大差距。各级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的重要意义,把这项活动作为当前深化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要载体和举措,突出救助重点,完善救助方式,加大救助力度,提升救助效果,自觉依法能动履职尽责,帮助困难妇女及其家庭摆脱生活困境,显著增强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救助重点
对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困难妇女,案件办理地检察机关均应当及时按程序提供救助。对下列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检察机关应当作为重点对象,协同妇联组织加大救助帮扶力度:一是属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村妇女;二是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三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妇女;四是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妇女;五是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事实无人赡养的老年妇女。
因就业性别歧视、职场性骚扰等民事侵权案件导致生活困难,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以及因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生活确有困难,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妇女,可以开展救助帮扶工作,帮助尽快摆脱生活困境。
三、内容安排
本次专项活动从今年3月开始,到今年底结束。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要围绕“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均应当及时提供救助帮扶”这一目标,着力优化妇女生活和发展的社会环境。
(一)全面梳理救助线索
检察机关办案部门要切实增强救助意识,对于所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系妇女的,务必高度重视,全面了解妇女因不法侵害遭受损失的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主动告知其申请救助的方式,并提出救助建议,将线索材料及时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要通过网上信访信息系统,逐案排查2020年以来接收的各类控告申诉案件,从中及时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
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与广大妇女联系密切的优势,利用已经形成的各级妇女工作网络,特别是农村妇女工作网络,在走访关爱困难妇女和接待处理群众投诉工作中,注意进行救助线索摸排,发现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的妇女的,应当及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移送函参见附件1)。
(二)及时开展司法救助
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检察机关应当立即启动救助工作程序,指定检察人员优先办理,积极协助妇女提交书面救助申请、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等,并尽快提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核意见。决定支付救助金的,应当根据困难妇女家庭的经济状况,综合考虑其维系家庭、养育子女、赡养老人所需的合理费用,就高确定救助金。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点救助对象,由上下级检察机关联合救助。对受到不法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困难妇女,检察机关可以先行救助,救助后补办相关手续。被救助的妇女养育未成年子女的,应当一并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对妇联组织移送的救助线索,检察机关在办结后应当向妇联组织反馈案件办理情况。开展司法救助,要尊重困难妇女的人格尊严、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避免造成“二次伤害”,相关法律文书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按规定对身份信息作屏蔽、隐名等处理。
(三)衔接落实多元帮扶
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应当树立特殊保护意识,对实施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妇女,针对具体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借助专业力量,因人施策进行帮扶。
1.对属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村妇女,帮助进一步落实防止返贫帮扶政策,支持就地就近就业,实现增收致富;对符合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识别标准但未纳入监测对象范围的,向乡村振兴部门提出进行监测识别的建议。
2.对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对出现心理创伤或者精神损害的,协调实施心理治疗。
3.对因身体伤残、年老体弱出现就医、养老困难的妇女,帮助落实医疗机构和养老服务。
4.对因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妇女,帮助获得法律援助;对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协调减免相关诉讼费用,或者支持向法院起诉。
5.对有劳动、创业等意愿但缺乏必要技能的妇女,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技能培训,多渠道帮助实现就业。
6.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妇女,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社会救助。
在开展救助帮扶工作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有其他重大隐患,需要引起重视予以解决的,依法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或者移送主管单位处理。
(四)完善协作配合机制
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高检发〔2019〕15号)要求,在专项活动中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密切联系和配合,建立每月会商机制,实行救助案件信息及时共享,解决突出问题,并研究出台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强化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移送、联合回访等工作,以自觉依法能动履职更好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检察机关要把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作为当前加强妇女权益保障的有力抓手,围绕既定目标任务,坚持问题导向与效果导向相统一,协同妇联组织,采取切实有效举措推进。要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具体分工和负责人员,精心做好组织、督导、协调等各项工作,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上级检察机关和上级妇联组织要加强业务指导,实时掌握专项活动开展情况,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及时督促整改,推动专项活动深入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妇联适时开展联合调研。
(二)有效凝聚各方力量
依托本次专项活动,积极争取法院、公安、司法、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乡村振兴等部门支持,对接残联、工会、律协等群团组织和医院、社区、乡镇、村组等相关单位,引导社会组织尤其是妇女权益保护组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运用相关公益项目和利用公共志愿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各方优势,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救助帮扶困难妇女的有效机制。
(三)做好宣传和总结深化
各地要及时总结“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经验做法和显著成效,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平台和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等途径,积极稳妥开展宣传,努力讲好救助帮扶困难妇女好故事。要注意培育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合力救助帮扶困难妇女的典型案例,对质量较高、效果较好,或者具有创新示范意义的,及时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择优发布加强对妇女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
今年9月下旬和明年1月上旬,各省级检察院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专项活动进展情况报告和总结报告并附统计表(见附件2)。报告应当征求同级妇联组织意见。
附件:1.国家司法救助线索移送函(参考模板)
2.救助帮扶困难妇女情况统计表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2022年3月25日
附件信息
1、附件1:国家司法救助线索移送函(参考模板)(附件1-2).pdf